陜西、河南兩地杜康酒品牌紛爭的歷史,恐怕會隨著最高法的一紙裁定而落下帷幕。
你賠我50萬,我賠你1500萬?
依據部分媒體的報道,4月1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白水杜康對洛陽杜康構成商標侵權,勒令前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向洛陽杜康支付1500萬元賠償金。
據媒體報道,2016年,洛陽杜康以白水杜康突出使用“杜康”文字標識,弱化“白水”二字,并將其排列成“泉”字,以至于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為由提起訴訟。到了2017年6月,洛陽杜康取得勝訴。白水杜康方面不服,直至此次河南省高院做出終審判決,認定白水杜康侵權。
若媒體披露為真,則白水杜康需向洛陽杜康支付的賠償金高達1500萬!
此前由白水杜康在陜西發(fā)起的一件“商業(yè)詆毀”訴訟中,其曾主張判令洛陽杜康公司繼續(xù)承擔因侵權行為給白水杜康公司造成的損失150萬元。最后,依據《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陜民終154號),維持此前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陜05民初23號民事判決,判令洛陽杜康賠償給白水杜康50萬元。
峰回路轉,最高法的裁定來了
4月24日,白水杜康方面相關負責人明確告知本報記者,目前尚未收到河南高院的相關判決文書。
與此同時,白水杜康方面出具了一份最高法2018年3月16日簽發(fā)的《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陜西白水杜康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據悉,此前陜西高院關于兩家“商業(yè)詆毀糾紛”案進行終審判決(陜民終154號),洛陽杜康方面不服,向最高法提出再審請求,而這份“裁定書”,則宣示最高法駁回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依據最高法的這份裁定(最高法民申4643號):“白水杜康公司對‘杜康’商標的使用和知名度作出了貢獻,其在商標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護,且享有與‘杜康’二字有關的相應商譽”。
有法律界相關人士解釋說,依據最高法的裁定,白水杜康在商標中使用“杜康”二字,并不構成對于洛陽杜康的侵權。
“杜康”不獨有,繼續(xù)花開二枝?
最高法的裁定,是否能立即熄滅兩地品牌“紛爭”?
有陜西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沒有見到河南高院相關判決文書的情況下,不能輕易下結論。若媒體報道為真,則河南高院的終審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洛陽杜康可據此申請執(zhí)行(勒令對方停止侵權、要求賠償1500萬)。
不過,這位律師認為,白水杜康方面若不服河南高院判決,可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在最高法于3月16日已經就兩家“商業(yè)詆毀糾紛”做出裁定的情況下,后續(xù)發(fā)展可能較為明朗。
這位律師表示,最高法的這份裁定書很明確了,由于歷史及文化淵源,雙方對于“杜康”品牌均沒有獨占權。
例如針對此前洛陽杜康在產品上標注“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的情況,最高法的裁定書明確指出:“洛陽杜康公司明知上述歷史情況(指尹川、汝陽、白水三家共用杜康商標),仍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杜康商標唯一持有企業(yè)’的表述…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guī)定的情形”。
這就意味著,兩家企業(yè)都不是“杜康”品牌的唯一持有方,也不能在競爭中做出“杜康”二字排他性的宣傳。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