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網”稱其銷售的53度飛天茅臺酒原價1688元,促銷價925元,“全網最低”。但經北京市發(fā)改委調查,這款酒在促銷前七天內,最低銷售價格僅為899元。
消費者王某購買了62件茅臺酒后發(fā)覺上當,起訴維權。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虛假標注原價足以使消費者對優(yōu)惠幅度產生錯誤認識而產生購買意愿,構成消費欺詐,因此判處“我買網”的經營者中糧海優(yōu)(北京)有限公司按照王某支付的貨款的三倍金額,對王某作出172050元賠償。
稱全網最低 消費者無從比較
淘寶網店“我買網官方旗艦店”的經營者為中糧海優(yōu)公司。2014年6月15日,消費者王某在“我買網官方旗艦店”看到該店宣傳稱:貴州茅臺酒53度雙杯飛天茅臺500ml醬香型白酒正品,全網最低價,原價1688元,促銷價925元。
當日,王某分三次購買了“中糧我買網貴州茅臺酒53度雙杯飛天茅臺500ml醬香型白酒正品”62件,單價1688元,實付925元,三次所付金額分別為925元、34225元、22200元,總計支付涉案商品金額為57350元。
王某稱,收到了上述商品后,其對中糧海優(yōu)公司描述的全網最低價無從比較,為避免受到價格欺詐,按照網絡平臺交易規(guī)則進行了退款退貨,并向北京市價格投訴舉報中心進行了舉報。
發(fā)改委調查 促銷價比原價貴
2014年8月26日,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經過調查,對中糧海優(yōu)公司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查,2014年4月5日至6月15日,中糧海優(yōu)公司經營的“我買網官方旗艦店”在降價銷售“貴州茅臺酒53度雙杯飛天茅臺500ml醬香型白酒正品”時,網店首頁標示價格信息為“原價1688元,超值價925元全網最低價”,商品頁面標示價格信息為“促銷價925元一口價1688元”。該款商品在此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我買網官方旗艦店”的最低銷售價格僅為899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糧海優(yōu)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構成了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故本機關責令中糧海優(yōu)公司改正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消費者起訴 要求獲三倍賠償
王某認為遭遇價格欺詐,將“我買網官方旗艦店”的經營者中糧海優(yōu)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中糧海優(yōu)公司支付貨款的三倍賠償17205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中糧海優(yōu)公司答辯稱,王某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獲取不當謀利,系職業(yè)索賠者,不具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消費者法律地位,無權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起本案訴訟;王某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及中糧海優(yōu)公司存在價格欺詐。
被認定價格欺詐 中糧海優(yōu)被判賠償17萬
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根據交易截屏結合庭審中王某登錄其淘寶網賬號過程可以證明,王某從中糧海優(yōu)公司購買商品,雙方之間建立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
王某購買茅臺酒的目的并不影響其消費者的身份,其與中糧海優(yōu)公司因購買茅臺酒產生的糾紛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
本案爭議焦點為中糧海優(yōu)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法院認為,經營者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關于有關條款解釋意見的通知》等規(guī)定,虛構原價、虛假優(yōu)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本案中,中糧海優(yōu)公司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并無所標價格,該行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對此行政機關已予認定;
其次,在促銷活動中,原價所顯示的不僅是優(yōu)惠本身,還傳遞出優(yōu)惠幅度的信息,虛假標注原價足以使消費者對優(yōu)惠幅度產生錯誤認識而產生購買意愿,即使在網絡購物環(huán)境中消費者在查看以往交易記錄并對同類產品進行價格比對方面具有便捷性,但亦不能因此減輕銷售者標注真實信息的法定義務而加重消費者對商品價格標注真實性的注意義務,故上述價格欺詐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應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王某關于三倍賠償?shù)闹鲝,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016年6月21日,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中糧海優(yōu)(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賠償款172050元。
同時法院還判決,如果中糧海優(yōu)(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目前案件仍在二審審理中。
律師:先抬價再打折 屬欺詐可投訴
“網購”現(xiàn)已經成為都市人主要的購物方式之一,而線上各種優(yōu)惠促銷活動已從每年的“雙十一”等網購節(jié)步入常態(tài)化。
法制晚報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一些網商為制造降價的假象,在促銷前先大幅漲價再打折降價,實際價格幾乎不變,一些虛假折扣標榜著如“五折起”或“三折甩賣”,實際折扣卻并非如此。
“網商”小梅告訴法制晚報記者:線上的商家確實會經常推出不少優(yōu)惠大促銷,但也有個別網店渾水摸魚,這種消費陷阱近兩年來非常多。
據法制晚報日前報道,北京市發(fā)改委近日開出了多份罰單,有兩份是針對電商的。其中當當網因存在各種假促銷的價格違法行為,被罰15萬元;聚美優(yōu)品則因未標明原價含義,以及未讓消費者享受到應有的優(yōu)惠,被罰款2萬元。
據記者了解,在開給當當網長達11頁的罰單中,主要是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進行“假打折”這類價格違法行為,涉及毛呢外套、羽絨服、童裝、戶外運動品、手機、鞋、包、圖書等10多個品牌、50多件商品,當當網以抬高這些商品原價的手法,進行所謂的“促銷”。
北京市良才律師事務所李金平律師告訴法制晚報記者,商品的價格,不同于政府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價格,賣家有自主定價的權限,但商家先抬高原價再打折促銷,其銷售價甚至高出此前的價格則是一種不誠信的經營行為,屬于價格欺詐,消費者可以向消委會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
李金平說,商家通過發(fā)布虛假價格信息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消費判斷,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價格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物價管理部門也可以對其做出行政處罰。
在消費者保護法中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